为了确保软管在其有效使用期内使用,应建立适当的体系来对软管进行贮存控制。软管应该按照有利于有效期控制及先进先出的原则来贮存。但是,由于软管和软管总成的有效期受温度、光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,其有效使用期难以界定。
在德语国家,软管及软管总成的贮存必须按照相关的标准DIN 20066:2002-10来进行。相关部分摘录如下:装配总成所用的软管必须是4年以内的(自软管生产之日起计时)。软管总成自生产之日起计时,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6年。在这6年里,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。另外,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关于软管/总成的使用说明的版本(ISO/TR 17165-2)与DIN标准的部分稍有不同。
ISO/TR 17165-2规定,软管/软管总成的有效期从制造之日起不得超过10年(自软管生产之日起计时)。软管经过贮存后若目测有疑问(如:表面有龟裂、锈蚀等),使用前必须对其作压力测试。软管总成在使用中与设备及人员的安全有关,应确保始终按规范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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